何為《瓦森納協議》? 瓦森納安排
“瓦森納安排”現有42個成員國:澳大利亞、比利時、加拿大、丹麥、法國、德國、希臘、意大利、日本、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土耳其、英國、美國(以上17國為原“巴統”成員國)、阿根廷、奧地利、保加利亞、捷克共和國、芬蘭、匈牙利、愛爾蘭、新西蘭、波蘭、羅馬尼亞、俄羅斯、斯洛伐克、韓國、瑞典、瑞士,烏克蘭、墨西哥、南非、印度、克羅地亞、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斯洛文尼亞。
二戰結束以后,美蘇兩個陣型進入了冷戰時期。由于當時在美帝及其同盟眼里,蘇聯及其盟國都是作惡軸心。為了防止蘇方陣型發展高端武器,在美國提議下,包括美國、英國、日本、法國、澳大利亞在內的十七個國家于1949年11月在巴黎成立了一個叫做巴黎統籌委員會(簡稱巴統)的組織。
這是二戰以后是西方發達工業國家在國際貿易領域中糾集起來的一個非官方的國際機構,目的是是限制成員國向社會主義國家出口戰略物資和高技術。列入禁運清單的有軍事武器裝備、尖端技術產品和稀有物資等三大類上萬種產品。
被巴統列為禁運對象的不僅有社會主義國家,還包括一些民族主義國家,總數共約30個。
其實在巴統建立初期,中國并不在其管制范圍之內。但后來隨著國內國共形勢的突變,還有美國對日態度和亞洲形態的重新估量,最終在1952年將中國列入了管制的范疇。列入被限制的有軍事武器裝備、尖端技術產品和稀有物資等三大類共上萬種產品。
《瓦森納協定》,又稱瓦森納安排機制,全稱為《關于常規武器和兩用物品及技術出口控制的瓦森納安排》,它是世界主要的工業設備和武器制造國在巴黎統籌委員會解散后于1996年成立的一個旨在控制常規武器和高新技術貿易的國際性組織。《瓦森納協定》擁有33個成員國,其中17個曾是“巴統”組織的成員國。
一份是軍民兩用商品和技術清單,涵蓋了先進材料、材料處理、電子器件、計算機、電信與信息安全、傳感與激光、導航與航空電子儀器、船舶與海事設備、推進系統等9大類;
另一份是軍品清單,涵蓋了各類武器彈藥、設備及作戰平臺等共22類。
目前,歐盟27個成員國中已有21個簽署了《瓦森納協定》。
歐盟理事會還在2000年通過了《1334號法令》,將《瓦森納協定》的機制貫徹到歐盟高科技出口貿易方面,歐盟《1334號法令》確定的控制出口清單同《瓦森納協定》沒有太多區別。
1334號法令共8章22條,規定了出口控制的范圍,主管部門,控制物項的變更、海關程序,行政合作和控制措施等。規定附有兩用品和技術清單,涉及核材 料、技術與設備;材料、化學品、“微生物和有毒物品”;材料處理;電子;計算機;電信和“信息安全”,傳感和激光;導航與電子;船舶;推進系統、航天器及 其相關設備等共10大類。對于不在清單上的項目,如果被認為與核、生、化武器的生產、儲存、試驗、操作、維護等有關,或接受國正接受武器禁運,也必須取得授權。
《瓦森納協定》雖然允許成員國在自愿的基礎上對各自的技術出口實施控制,但實際上成員國在重要的技術出口決策上受到美國的影響。
中國、伊朗、利比亞等均在這個被限制的國家名單之中。
《瓦森納協議》嚴重影響著我國與其成員國之間開展的高技術國際合作。在中美高技術合作方面,美國總是從其全球安全戰略考慮,并以出口限制政策為借口,嚴格限制高技術向我國出口。中美兩國雖然在能源、環境、可持續發展等領域科技合作比較活躍,但是在航空、航天、信息、生物技術等高技術領域幾乎沒有合作。
中歐高技術合作受制于美國。由于美國是全球唯一的超級大國,歐盟及其成員國在各方面都會受制于美國,特別是在中歐高技術領域的合作,而《瓦森納協議》正是歐美共同戰略利益和政治理念的鮮明體現。2004年,捷克政府曾批準捷克武器出口公司向我國出售10部總價值為5570萬美元的“維拉”雷達系統,但在美國的壓力下,取消了這一合同。2006年,我國與意大利阿萊尼亞空間公司曾簽署了發射意衛星的合作協議,但由于美國的干預,意方不惜經濟和信譽損失而最終取消了合作協議。
作為《瓦森納協議》成員國之一的日本,出于政治和經濟的需要,也一直對中日兩國高技術合作與交流持消極、謹慎的態度。日本與我國的高技術合作項目很少,而影響力大的合作項目就更少。